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主管:山东证监局
  主办:山东上市公司协会

 通知公告

 综合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融资发行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sdlca 发布 发布时间: 2008-07-26 12:00 点击: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现就《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十)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会公众不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为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本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有关操作程序执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与我们联系 信箱:sdlca@sdlca.org.cn 电话:0531-86106992 传真:0531-86106993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西路139号胜利大厦 邮编:250011
版权所有:山东上市公司协会 (鲁ICP备05019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