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自律规范
一、一般规范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山东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和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二条 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杜绝越权行为;
(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四)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五)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不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二) 不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
第三条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做到:
(一)代表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做有损任何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