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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国家公司治理现状及启示

sdlca 发布 发布时间: 2008-07-28 15:54 点击:
西欧国家公司治理现状及启示
山东上市公司协会赴欧洲考察组
    西欧是世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历史、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公司治理及证券市场不同于美国,具有它的特色之处,在公司治理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与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在公司治理上又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因此,了解西欧国家的公司治理现状、做法及欧洲人的观点看法,对我们转轨经济时期的公司治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西欧国家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况
    何谓“公司治理”?尽管提出这一概念的历史并不久远,但却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激烈争论。公司治理涉及到公司内部组织和权力构架;单层制、双层制功能;公司所有权构架;管理委员会(又称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公司职工和债权人。西欧国家学术界将公司治理分为三个部分,公司的内部治理,或称内部控制体系,通常与外部的公司治理或称外部控制体系有所不同。前者关注于公司内部的各种力量,后者则包括外部作用者及市场力量,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资本和劳动力市场以及银行,而银行主要是针对德国而言。披露或审计是内外部控制体系之间的衔接环节,因为披露及审计发生于公司内部,但却需要发布给外部市场且作用于外部市场。
    (一)内部的公司治理:单层制与双层制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组织机构,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组织机构体系,即单层制与双层制。英联邦以及其他许多国家(主要是南欧国家)采用单层制;德国以及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德语语言国家,如北欧国家)采用双层制。在单层制下,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或撤换董事;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公司法人权力;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在双层制下,管理与监控职能分离,法律强制规定将两个职能分别赋予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有权选任并解散管理委员会。在英国,压倒多数的人支持单层制,而几乎无人响应双层制。反之,德国的商界领袖与学者中,绝大多数对单层制持反对态度。
    从发展趋势看,看似本质上的差异其实并非如此显著。首先,德国法强制规定,采用双层制的仅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德国目前约有9279家股份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超过100万家。其次,法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自由选择两种治理结构。一种是实行“单一委员会”制,只设董事会。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董事长,董事长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的工作,并对此承担责任。根据董事长的建议,董事会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以总经理名义协助董事长工作。另一种是“董事会或经理室和监事会”制,经理室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经理室成员由监事会任命,经理室在监事会监督下行使职权。再次,英国在实践中有发展外部董事的明显趋势,外部董事是单层制董事会的组成部分,以其具有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加入到董事会中。但是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究竟应该走多远是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德国的监事会独立性不高。在德国监事会成员之所以受聘,恰恰是因为他个人或者他的雇主与公司具有某些财务、商业或者其他方面的联系。德国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实践:企业之间、监事会之间不但存在人事联系,还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对于这种网状体系法律并未作出禁止。一些专家认为,这是德国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的敏感中心。
    (二)外部的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市场
    公司控制权市场的重要作用是通过公司外部的市场力量实现对公司管理者的激励约束,让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强制更换公司的管理层。兼并和接管对公司管理者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因为公司被兼并接管后原班决策层人员一般被撤换,他们的形象名誉等人力资本因此受到损失。公司控制权的易手是淘汰平庸无能的领导人的绝好方式,它使公司管理者时刻面临着收购接管的压力和威胁。
    通过收买股票进行公司收购是实现兼并和接管的一种形式。英国的公司收购模式最具有吸引力,已经发展成为欧洲大陆的标准。英国模式的影响体现在收购法规的许多准则中,如信息披露、收购程序、要约行为、部分收购要约,以及竞争收购邀约。德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比较保守,由于主要股东很少参与股票市场交易,使得德国股票市场不很发达,上市公司有650家左右。德国公司的大股东相对比较稳定,不因公司绩效的暂时下降而迅速出售股票。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经营不善时,往往由银行大股东出面对公司加以干涉并改组董事会。
    强制收购问题。强制收购是英国收购法中的一个亮点,其核心在于所有股东享有将股份以充分对价出售给收购者的权力,股东有权在得知收购者控制所产生的风险前脱离公司。强制收购在美国并不普遍,那里的公众公司(即不存在控制股东甚至不存在大股东的公司)数目庞大,证券市场极其发达,股东被收购者所控制的股份公司套牢的可能性较小。而在欧洲大陆情况恰好相反,股权过于集中、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发达程度不高,小股东只能通过法定的退出权利寻求更切实际的保障,这种退出权利只有对强制收购做出法律要求时方能实现。
    (三)内外部之间的公司治理:披露、审计和中介
   披露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适用于商法和公司法各领域的监督工具,尤其是公司治理领域。中介的作用通常被视为协调市场中的两个参与者,消除他们在合作方面的障碍,同时中介还承担着优化信息、提供咨询,甚至通过企业标准或法律标准保护一方免受另一方侵害的职能。欧洲与国际竞争保持一致的愿望推动了改革的进程,一些国家先行一步,将审计人变更为密切地融入到本国的公司治理体系中。在德国扩展了法定审计人的作用,将其作为监事会的伙伴,在公司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审计人员仍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其签订合同并接受其报告的却不再是管理委员会,而是监事会;同时,审计人还被要求参与监事会会议,或者监事会下的财务审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其职责包括:(1)就未来经营发展中是否存在风险问题审核管理委员会的报告,这一风险往往包含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2)以这样一种方式组织审计,也就是使审计足以发现任何对真实与公允评估公司的资产、财务、利润状况产生实质影响的错误,并且发现任何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细则的行为。同时要求审计报告的格式更为明确,财务说明的证明公式更为细致,对独立性的要求更为严格。
    尽管在市场上,尤其在国际市场上审计的法律要求仍然存在差异。英国会计法的最基本原则是“真实与公允”的审查原则。而在德国处于对商业机密的保护,特别是银行以及保险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在公开会计资料问题上德国法律是倾向于保护债权人而非股东的,这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以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为目标的德国大企业最初曾经试图联合起来,以达到对德国企业放宽公认会计准则目的,然而并未被美国认可,后果是德国公司将不得不准备两份不同的资产负债表,一份符合德国会计法的要求,另一份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西欧公司治理的几个特点
    西欧各国存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道路和政治法律的差异,经过长期的公司实践和制度演变,产生了具有各自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行为。了解这些差异,对理解把握公司治理的内涵有较好的启发作用。这里,以介绍德国的公司治理为重点,通过比较,进一步认识公司治理的实质及作用。
    (一)“全能银行”和“资本市场”
    英、德两国之间一个影响深远的差异在于全能银行和资本市场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德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制约力与英国相比其影响力要少得多。在其他国家由资本市场行使的部分融资功能,在德国则由全能银行代替了。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特征在于银行可以兼营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德国法律没有要求分离两类银行或者两种金融业务。银行的影响被视为德国公司治理的特征。有人说,德国的全职银行稳定了管理层,却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是阻碍德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但是,德国的全能银行实际上对公司有四个方面的重要影响,四个方面联系起来所起到的平衡作用远远大于英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所起到的作用。首先,信贷业务联系足以使得贷款方银行洞察借款方公司的一切行为。其次,在德国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的而且广为应用的模式,即全能银行作为大股东参与到关键行业的企业中。据调查,10家最大的私人银行参与了135个监事会,在每个公司中都持有超过5%的股份。这其中有30家上市公司。第三,德国全能银行在德国大公司中占据了很多监事会席位。第四,委托投票权。股东让保管其股票的银行代替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这在德国实践中极为普遍,公司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了严格的限制。例如,银行代表为了代表股东必须取得股东的具体授权,同时接受股东关于如何投票的具体指示;如未收到这种指示,则银行必须清楚地说明银行将如何投票;同时法律还规定银行必须仅以客户利益为重行事,否则对其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然而,事实上银行通常只是接受委托,而并未得到具体指示。这四点作用因素综合起来,事实上赋予银行极大的影响力。
    全能银行体系并非强制所有的银行都成为全能的,只有当银行认为在市场上提供全能服务远比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更为成功时,让其自由选择。从这个角度看,全能银行体系是最自由、最不拘于管制、也是最能与市场保持一致的银行体系。
    (二)“职工共同决策”
    关于内部公司治理问题,英国与德国最明显的差别就在于德国将职工共同决策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而英国(以及美国)坚持股东理念。德国公司监事会内部的共同决策覆盖监事会所作的所有决策,因此不同于根据1988年《劳资协议法》规定的劳资议会中的职工共同决策,后者只是处于工厂层面的共同决策,职工代表仅在职工的工作条件问题上有发言权。职工共同决策的优点有:雇员与领导层之间能够保持一致,且雇员更有动力,有职工共同决策的监事会做出的决定能得到迅速执行。尤其是在面临困难的时刻,身为监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能够帮助做出一些不受欢迎但却无法避免的决定,包括裁员、救援行动等。在原东德,职工共同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他们克服了转型中的巨大困难。职工共同决策的缺点:决策过程因此变得迟缓;人们普遍观察到的情况是,监事会内部会出现亲股东或亲职工的分化;不可避免的泄密问题,因此管理委员会往往会对是否将敏感事件及早汇报给监事会犹豫不决。以戴姆勒-奔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为例,由于法律要求合并必须取得戴姆勒-奔驰公司监事会的同意,因此监事会在该项交易几乎完成时才得到消息。
    德国的职工共同决策之所以发展趋势良好,与工会原则上支持这一制度是分不开的。职工共同决策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被引入德国,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当时至关重要的就是实现劳资双方的协同努力,以重建被摧毁的国家。
    (三)“公司目的”和“股东价值”
    根据传统的德国观点,也是多数人的观点,公司的目的在于实现股东利益(例如表决权、红利规则、少数股东权利、股东之诉等)、债权人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利益,而英国(以及美国)的公司目的是股东价值理念。德国直到最近才开始讨论股东价值这一理念,并且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仍然维持在极为理论化的层次,也没有对现行法规和公司管理委员会的权力与义务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
    公司的目的也体现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及构成上。德国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有三部分成员组成,一是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可以随时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罢免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二是雇员代表,由雇员投票选举产生,并将选举权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蓝领工人、白领工人和管理人员。雇员选举的监事会成员可随时由雇员投票的四分之三的多数票予以罢免;三是公司章程规定授予某些人或机构有一定的任命监事会成员的权力。由外部机构任选的监事会成员可以随时由该机构予以罢免。根据德国私人银行协会的调查结果,100家企业中有89家设立了监事会,这些监事会席位总计为1561个,其中金融、保险公司股东代表占152席,行业代表及其他经营企业的代表占427席,共同决策的职工占760席,律师、公证人、股东联合会代表等占有155席,其他67席。由上述情况可见,监事会的人员构成是一个多重复合,而各个层次的成员是从各自的权益角度参与公司的监督。公司管理委员会是一个对公司经营业务自主地进行领导和管理的机构,公司的目的是实现多层次权益方的需要。
    (四)双层制的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又称董事会)
    公司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仅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是单层制,而在所有权、经营权基础上增加监督权层次的是双层制公司。英美国家是实行单层制的,尽管现在的董事会中产生了独立董事的成分,它实质上还是单层制。欧洲大陆国家大量的公司采用单层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经理室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双层制只在大规模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实行。上文已提到,德国双层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量不足1万家,只占有限公司的1%。由此可见,增设公司的监督层次体现了公司管理的复杂性和利益方的多重性。
    股东大会从理论上说是公司的最高领导机构,但在双层制下的实际运行中,其权限往往受到许多限制。例如,股东大会只选任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会的其他成员则需由其他机关或依据劳资协议来选任;不能选举董事;不行使授予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股东大会一般只是在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规定的职权,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要求权、质询权和表决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双层制下的监事会(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经营业务。监事会可以随时向董事会了解有关公司的一些重要情况,也可以自己或通过专家对公司帐目和记录进行检查,还可以规定公司的某些业务活动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的经营方向、盈利能力、营业过程、资金周转和对公司及子公司十分重要的业务活动等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最大的制约是可以任免董事会成员,决定董事会成员的酬金,并在必要情况下由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尽管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产生重要的影响。
    双层制下的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自主地进行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不受股东大会指示的约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权在监事会,监事会可以对那些严重失职或管理无能的董事免除其职务。董事会在讨论公司内部决策时,一般实行一致通过原则,避免进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监事会任命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董事长对表决有较大的影响,但他无权否决多数董事的意见。董事的薪金由监事会确定,董事会的酬金总额必须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载明。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不得成为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实际管理人。
    (五)可自由选择的法国公司治理规则
    法国公司治理规则兼顾了英国和德国的内容,其特点:(1)法国采取单层制与双层制并存的公司制度。《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组织管理模式,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的单层制,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或经理室)组成的双层制。股东可以自由选择确定公司模式。(2)监事会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最多不超过24人。法人也可以为监事会成员,但必须指定一名常任代理人。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任命,但是职工监事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不得超过4人,也不得超过其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3)公司董事会也可以选择外部人担任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与股东或其他董事没有亲戚关系。如果是存在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外部董事人数占50%;若是股权分散的公司,外部董事可以占30%。(4)在法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既可以是单层制的股份公司,也可以是监事会与董事会(或经理室)制衡的双层制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方面的许多成功经验为我们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有利于我们从具体实践出发多层次多角度理解和把握公司治理的内涵及途径。
    (一)重视发挥外部公司治理的作用
    外部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控制权市场、公司收购以及审计监督和信息披露。无论是任何公司,采取何种运作模式,外部公司治理始终是激励和约束公司管理层的根本方式。这一结论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同样适用。实质上外部公司治理是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对广大社会投资者利益的关照。狭义地理解公司治理,仅局限于公司内部将会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实状况一愁莫展。实际上能够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者产生激励约束的普遍因素正是市场。
    但是我国外部公司治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审计中介及信息披露的虚假反映。在内部控制下使得一些上市公司不愿向市场展现真实的经营业绩,由于得不到公司监督机构有力支持,审计独立性无法得以贯彻执行,从而无法实现市场对公司评价的及时反映,往往是公司出现无法摆脱的困境时才不得不暴露于市场。这实际是外部公司治理的迟滞。二是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给控制权市场带来很大的难度。公司的持续经营障碍被拖延下去,直至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或严重亏损情况下,而被迫寻找股权控制方进行资产重组,以收拾残局。因此,有效发挥外部公司治理作用,首先是审计中介保持独立性,要建立真正的内部监督机构支持外部审计监督,实现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做出准确及时的评价反映。其次要实现股东多元化,降低每一股东的持股比例,明确大股东持股上限,从而活跃股权控制市场,强化外部公司治理的激励约束作用。
    (二)建立真正的公司监督机制
    英美实行单层制的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由经营者掌握实权,主要依靠市场中介实现监督。我国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治理实际采用的是单层制,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任,代表公司开展经营业务,自主地进行领导和管理。监事会被赋予监督职权,但实际上不能真正实施有效的监督作用。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董事会往往受制于控股股东,更加重了公司治理的难度。
   就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的特征而言比较类似于德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的股份公司中的监事会在权限职能及代表性上无法与德国相类比。因此,在我国股权集中度高的条件下,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治理必然存在严重缺陷。可以在上市公司中采用双层制,形成真正的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立法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并实现监事会构成的多元化,让监事会真正发挥监督职能;还可以采取限制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的方式,赋予经理层更多的经营自主决策权限,董事会不得越权、干预、控制经理层发挥职能作用。改组合并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加强监督职能。
    (三)发挥社会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现行的公司治理侧重于股东价值理念。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社会公众投资者由于缺乏专门的知识和经营信息,一般无力对公司经营加以控制,而是把兴趣转向关注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群体,注重选择股票组合,获得平均收益。因此,有必要从社会利益主体的角度重新认识公司治理问题。除大股东外,其他社会利益主体包括与公司发生信贷债权关系的银行、促进产业发展的行业组织、依靠公司生计的职工群体等。这些社会利益主体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不仅关心公司的发展,而且熟悉掌握公司的各种信息,能够起到有效监督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公司治理中植入不同的利益主体,对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有利无害。吸收社会利益主体组成公司监督层的意义在于对公司经营决策层的制衡作用。
    强化自律组织的监督约束职能。现有公司内部治理存在明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律效能,可在一定程度弥补公司内部治理缺陷。在强调个人自律的同时更要重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强化高管人员自律意识方面的作用,发挥社会团体的自律监督职能。因此,启动自律机制,发挥自律功能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状况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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