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市公司协会
制定累积投票制操作规范
在上市公司推行累积投票制已有3年多的时间,但由于人们对这一制度普遍陌生,因此在认识上很不统一,理解各异,实际操作上更是偏差较多,很不规范。山东上市公司协会近期制定并印发了带有指南性质的《山东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参考》。该《操作参考》特别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具有正本清源、强化功效、解疑释惑、注重操作、提供示范等显明特征。
正本清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5年3月30日《关于发布<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的通知》,要求“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其本意是确保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法定名额不被侵占,并不是要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设两张选票并分别累积投票。但从山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把“分别选举”理解为把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制作两张选票并分别累积投票,致使累积投票制的应有功效几近彻底丧失。累积投票制的奥妙在于把本来投给众多人的选票集中起来投给1人,以保证中小股东的代表进入董事会。若把应选董事一分为二分别累积投票,其可累积起来的票数便大幅减少,累积投票制的精妙之处便被抹杀了,这与推行累积投票制的初衷是相背的。针对这种情况,《操作参考》第十五条特别指出“须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合并累积投票,即不得将二者分别制作选票并分别累积投票”,以正本清源,还累积投票制以本来面目。为避免出现独立董事名额被非独立董事占用的情况,该条同时明确提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当选人数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强化功效。累积投票制的功效与应选人数成正比,即应选人数越多可供累积的基数越大,能够累积的有效表决权数就越多,累积投票制的功效也就越强。反之亦然。为最大限度的强化累积投票制的效用,使这一制度尽可能多的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要求须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合并累积投票的同时,第十五条还提倡“可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三者的选举合并累积投票”。
解疑释惑。如许多公司询问在累积投票制条件下如何对“同意”、“反对”、“弃权”各项进行投票和统计?为此《操作参考》第二十一条明确累积投票制“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从而不仅解除了人们的疑惑,而且规范了选票的设计制作。再如,前述上交所上市公司部的通知要求“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对此,多数公司不明白是所有单个提案都必须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还是只有大股东的提案必须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还是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之和多于应选人数。甚至有的公司强行要求提案人必须多于应选人数提出候选人。为此《操作参考》第八条明确“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这样,既澄清了认识误区,又避免了人为做秀式的差额选举,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如,有的公司在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时抄用了“董事、监事任期不实行交错任期制”的提法,但大多对何为交错任期制不知其然,更不知其所以然。《操作参考》第五条对“董事、监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作出了明白的解释,“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届任职”。这样的表述,不仅解决了知其然的问题,同时也很容易理解其所以然,即力保累积投票时的累积基数不被稀释。
注重操作。《操作参考》既从整体上提出原则性要求,更注重实际操作上的具体指导。例如,累积投票制只有在中小股东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但由于中小投资者大多对此不甚明了,因而鲜见中小股东就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出提案。这说明仅有法律条文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在具体操作上提出方法。为此,《操作参考》第七条要求“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6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这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6日提交,是因为证交所有15天的审核期限。再如,针对公司在选举的具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操作参考》第十七条规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第十八条指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提供示范。《操作参考》除制定条文性规定外,还设计了《上市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参考票样》。主要是考虑到仅有一些文字性的表述,很难对选票的设计原则、设计方式、具体样式、填写要求等一一说清楚。而提供一个选票样本就可以使所有这些一目了然。再加上列明该选票样本的设定条件和对选票的说明,就使诸如怎样差额选举,如何累积,如何投票,如何计票等等,一下子跃然纸上,一看就知,一读就懂。这种示范性的方法,确有事半功倍之效。
山东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累积投票制在我国是一新生事物,为帮助上市公司尽快熟悉这一新的制度,促进累积投票制的规范操作,提供本参考。
第二条 本参考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应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列明推行累积投票制有关条款,并制定实施细则。尽快完善与累积投票制密切相关的制度,如股东提案、委托代理投票、征集投票权等制度。
第五条 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董事、监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6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为确保累积投票制的效用,须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合并累积投票,即不得将二者分别累积投票。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累积投票制的效用,也可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三者的选举合并累积投票,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当选人数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附参考票样)。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参考中的有关内容若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推行累积投票制时,可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3月30日下发的“《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建议稿”中的内容。
上市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参考票样
设定:董事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合并选举,其中应选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2人、监事(股东代表)2人;已提候选人非独立董事4人、独立董事3人、监事3人。
××××股份有限公司
第×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票
股东姓名(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代表股份数: 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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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候选人姓名
(分别以姓氏笔画为序) |
拟任职别 |
选举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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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非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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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非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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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非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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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非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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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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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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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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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监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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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监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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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监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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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①第×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应选举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2人,监事2人。此次选举为差额选举。
②投票人的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为代表股份数与应选举人数(7人)的乘积,如代表股份数为100股,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为7×100=700。投票人可将700票集中投给1人,也可分散投给数人。
③投票人请分别在候选人姓名后面“选举表决权数”栏内填写对应的选举表决权数。最低为零,最高为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
④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即投选非独立董事不得超过3人,投选独立董事不得超过2人,投选监事不得超过2人。任何一项超选则全票无效。
⑤如填写的选举表决权数累计超过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则选票无效。
⑥如填写的选举表决权数累计少于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选票有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
⑦不投票者,被视为放弃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