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辅导上市工作
孙培国
(2004年3月5日)
同志们:
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所在地区的知名度和形象。所以,政府和企业历来很重视企业上市工作,潍坊等市还出台了支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制定了较长时期的上市工作规划,加大了后备资源的培植力度。在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体改部门)的支持和推动下,辖区企业改制辅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省辅导备案、报送发行申请及过发审会公司的数量,均处于全国前列。去年以来,上市发行政策和宏观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将对企业上市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今天发言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过去的辅导上市公司进行总结,分析新发行政策的变化和影响,以更好地做好企业发行上市辅导及监管工作。
一、改制辅导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从2000年4月至2003年底,我局已累计受理辅导备案的拟上市公司91家,其中50家已辅导期满,我局均进行了现场的调查评估,并向会发行监管部出具了调查评估报告和监管工作报告,目前尚处在辅导期的公司 15家,辅导期满但尚未向发行部报送上市申请的26家。核准制实施以来累计有20家备案辅导的拟上市公司中途终止辅导, 有6家发行上市,5家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等待发行,10家正在发行部审核。
辖区的拟上市公司从行业分布上看,以化工、生物制药和机械行业居多;从地区分布上看集中在淄博、威海、烟台、济南等工业发达城市和沿海城市;从股本规模上看,股本5000万以下的占40%,5000万—1亿占32%,1亿以上的占28%。总体上看,拟上市公司存在四个突出特点: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大,民营性质和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逐渐增多,原来的定向募集公司改制的企业较多,存在内部职工股或职工持股会的企业较多。
辅导工作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成效:
(一)解决不规范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明显加大。企业进入辅导期后,为了顺利踏入资本市场的大门,解决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决心大、愿望强烈,能够积极主动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拟上市公司普遍采取了扶植的政策,落实了一些激励措施;辅导也使中介机构能够发挥其专业优势,从各自的角度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企业的运作进行规范,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企业在辅导期间解决了大量的不规范问题和长期形成的拖而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大股东与股份公司的五分开、出资不到位、土地使用权、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等问题,均在辅导期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清理和规范。
(二)建立起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拟上市公司在辅导期间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完善了公司章程,建立了三会并制订了相关的议事规则,认识到了公司治理与工厂制治理在组织结构、负责对象、责任类型、决策程序、信息公开程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初步树立起了受股东委托、为股东服务的股东观念;诚信忠实、勤勉尽责的责任观念和按照法定程序运行的程序观念。
(三)增强了拟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大股东规范运作意识。辅导给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大股东上了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课,完善和更新了其知识结构,使其认识到了进入资本市场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引导其将关注的重点由想上市转变为如何上市,如何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规范上来,依法依规运作意识明显增强,这一转变对于拟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拟上市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遗留问题多,改制不彻底。历史遗留问题表现在:定向募集公司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两化”:法人股个人化、内部职工股社会化;“两超”:内部职工股超范围、超比例问题,部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存在程度不同的黑市交易,因内部职工股股转让导致的纠纷频繁发生;内部职工股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部分公司历史沿革存在法律障碍,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晰,存在法律隐患;公司资产不完整,没有自己独立的原材料供应和销售网络,缺乏独立性;较为普遍的存在着高管人员兼职、商标权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产权过户手续没有办理完毕等“五分开”不彻底问题。
(二)法人治理不完善。存在这方面问题的公司数量最多。集中表现在公司章程普遍不规范,没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在公司章程中限制中小股东对董、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部分公司制定的章程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职工代表监事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兼任公司高管人员数量超过董事会人数一半;董事及经理兼任监事;公务员兼职问题;具有民营性质的拟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族控制”现象等。
(三)内部控制薄弱,高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没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决策制度;或者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没有贯彻执行;普遍缺乏高层次的管理和专业人才,在民营性质的拟上市公司中更为突出;内部审计人员偏少,内审部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财务人员很少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师职称,业务水平低,会计资料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现象;高管人员普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公司管理和证券知识方面的培训。
(四)依法依规运作意识仍需增强。部分企业的高管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知之甚少,在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不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有的企业利用进入辅导期或期满6个月刊登公告之际,散布上市的不实信息;有的在清理内部职工股问题不经过持股人同意;少数企业存在做假帐,虚增利润、粉饰业绩等行为
辅导工作主要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不足:
(一)辅导机构勤勉尽责不够。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券商作为整个辅导工作的主体,其能否做到勤勉尽责直接决定着辅导工作的成败。券商的勤勉尽责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辅导小组人员不到位。有资格的人只挂名不到位,而承担具体辅导任务的往往是无资格的人员; 3个人的辅导小组,拟上市公司很难全部接触到;辅导人员变更频繁,使辅导工作的连续性很难得到保证。二是深入企业辅导的时间不充分。有的辅导机构在工作报告里面记载自己旁听了拟发行公司的三会会议,但在相关的会议记录里却找不到类似的记载。三是辅导期间的重大变化不做说明。每两个月报送一次的辅导报告没有就发生的重大变化做出尽职说明,仅仅报送简单的几张表,没有书面的说明材料。四是辅导情况变化不履行相关手续。主要辅导人员变更不提供继任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和有关承诺,不及时向证管办备案;辅导机构变更,前任辅导机构不按《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想我局报送有关材料;有的辅导机构终止了对拟发行公司的辅导,不向我局报告。五是辅导人员态度不认真。部分辅导人员让拟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填写制作辅导工作报告,自己不参与辅导工作报告的制作,不亲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或报送不及时,辅导工作报告不按照规定填写。六是辅导机构迁就发行人。在一些超越现有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问题上迁就发行人,致使拟上市公司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法律障碍。
(二)辅导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不够。券商在辅导过程中,不能够充分考虑到每家拟上市公司存在的不同情况,如管理水平的高低、内部控制的强弱、潜在的经营风险、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隐患等,从而判断出企业整体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量体裁衣”制定出适合企业特点的辅导方案和辅导计划,而是将辅导工作程序化为备案、报送材料、考试、公告、接受调查评估等几个简单的过程。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企业高管人员沟通不够,提出的解决方案脱离企业的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辅导机构因此与企业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了辅导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根据企业高管人员知识结构的特点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培训和考试成了走形式、摆样子。
(三)辅导机构督促拟上市公司解决存在问题的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受前几年“上市包装”之风的不良影响,辅导期间不是将主要精力放到踏踏实实规范改制上来,而是认为辅导仅是一项程序,是在走过程,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公关,对辅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方案不重视、不认真落实,使一些问题拖而不决。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辅导机构不是站在规范的角度力促企业解决不规范问题,而是片面认为辅导对象是否满意是自己工作的最高标准,影响了督促企业整改力度,使企业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留下风险和隐患。
(四)中介机构形成的合力不够。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三方各司其职,但沟通不够,不能就一些重大问题建立起经常的协商制度,不能够互相交流各自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发挥各自的知识优势,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普遍认为自己在辅导工作中处于从属的地位,主角是券商,自己主要职责是给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培训,没有主动地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关注企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例如有的拟上市公司至今尚未制定出财务管理制度;有的企业《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将近一年而仍然执行废除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有的公司辅导期结束仍然存在着法律障碍等。这些问题均说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辅导工作中缺乏主动性,中介机构之间缺乏合作和协调,没有形成合力。
三、发行制度改革与审核标准发生的变化及对企业上市产生的影响
(一)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制度改革。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对发审委制度做了较大的改革,中心思想是全力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发审委委员的专家功能,加大发审委委员的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将发审委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具体改革内容体现在7个方面:公开发审委委员身份,并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提出具体要求;将9名委员开会、6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建立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新制度使发审委委员权利与责任更加明晰、一致和对等,在进一步带来审核质量和效率的双重提高的同时,也对发行人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发审委对发行只进行一次审核,所以对推荐人的执业水平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新的发审委制度实施以来,过会率较过去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这些改革和变化告诉我们:通过认真仔细的工作,将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辅导期内,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在新的发审委制度下显得更为重要。
(二)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实施。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为了建立市场力量对证券发行上市进行约束的机制 ,落实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使中介机构切实发挥对上市公司质量的约束功能。保荐制度主要内容为: 一是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二是明确了保荐期限; 三是确立了保荐责任; 四是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实施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推荐优质公司发行上市。可以预见,保荐制度的实施将使保荐机构考虑到自身的责任和风险,更为谨慎地选择发行人,会更加注重发行人的质量。拟上市公司只有不断地提高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作,与保荐人加强交流和沟通,才能为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最终和保荐人一道实现“双赢”和共同发展。
(三)定向募集公司及内部职工股审核标准的变化。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对内部职工股处理标准作了修订。文件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比例的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有关规定3年后上市流通,解决了这部分内部职工股的流通问题。对于超出规定比例的其余部分的内部职工股采取了搁置的处理办法,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同时文件还规定,内部职工股发行后,曾经通过公司回购或法人收购方式进行过清理的,不得再恢复为内部职工股。已经恢复给个人的,也只能作为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山东省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大省,实施核准制以来,先后有16家定向募集公司备案辅导,有12家曾进行过柜台交易,修订后的11号备忘录为定向募集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扫清了部分制度上的障碍。
(四)进一步规范股票首发有关规定的出台。2003年10月,证监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主要的内容是提高了发行条件。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二是关联交易规定了明确标准,关联交易不能超过总交易额的30%;依赖控股股东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不能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三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四是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五)对三大行业盲目投资的控制。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当前存在的盲目发展、过度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在2003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工业盲目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2月4日,国务院又召开了严格控制部门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证券监管部门虽然没有出台明确的限制三大行业融资的相关规定,但对涉及三大行业的融资项目追加了审核条款,如要求拟上市公司就现有的生产经营、拟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办发[2003]103号文关于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环境保护、用地管理、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自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六)其他变化。有的公司根据市及其下级政府的批文,将集体资产量化给经营者等个人。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明确提出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出文对量化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四、进一步做好辅导工作
(一)拟上市公司要诚心接受辅导,立足企业发展接受市场选择。在日趋市场化的发行制度下,规范和发展是企业踏入资本市场的两块敲门砖,是企业上市的两个必备因素,缺一不可。企业要上市,就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上市理念。也就是要搞清为什么要上市。建立资本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企业上市可以获得直接融资渠道,可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为此,要克服五种错误倾向:一是重改制轻转机,企业制度从工厂制变成了公司制,但是相应的治理结构的机制转换却没有跟上。二是重筹资轻回报,把资本市场当作不用还钱的“圈钱”的场所,没有考虑到怎么回报投资者。三是重公关轻规范,没有把功夫放在规范运作上,而是到处拉关系,跑门路。四是重包装轻发展,企图通过关联交易粉饰报表,甚至做假账,而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的质地上。五是重眼前轻长远,企业发展没有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走一步算一步,致使辅导夭折的有之,上市后时间不长就陷入困境的也有之。
二是配合券商搞好辅导。辅导是规范的重要途径,是上市的必经环节。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辅导的目的,是希望公司及有关各方学习证券法规,了解证券市场规则,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打下较好的基础。如果只是把辅导当作走过场,没有通过辅导真正解决问题,要想通过派出机构验收、券商内核、证监会审核、发审委表决等众多环节几乎是不可能的,到头来既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要达到辅导的效果,企业必须支持和配合辅导机构的工作。所以,拟上市公司在接受辅导时,必须全面向辅导机构介绍和提供公司有关情况,不能讳疾忌医;必须诚心向辅导机构请教,甘当小学生;必须整改一切不规范的问题,不留尾巴。当然,还应该安排懂证券专业知识的人配合辅导机构开展工作。
三是把企业做优做强。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是硬道理,对企业上市来说,这个道理同样适用。辅导工作也就一年多的时间,但使一个企业盈利能力强又有发展潜力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投资理念的成熟,只有经营业绩优良、发展潜力充分的公司才能顺利地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者投资要求回报,谁也不愿意买没有回报能力公司的股票。前面介绍过,辖区有20多家企业半途而废,中止了辅导,主要原因就是这些企业发展遇到了困难,盈利能力下降。所以,企业在做好上市公司的同时,必须搞好生产经营,做优做强,这是能否实现上市的根本所在。
(二)辅导机构必须尽心尽责做好上市辅导工作,接受监管。保荐制意味着中介机构要承担比过去更为重大的责任和风险,对保荐人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要本着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对证券市场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辅导工作。
第一,辅导机构要勤勉尽责,将公司不规范问题解决在辅导期内。辅导机构要保证辅导人员到位:一是有资格的人不能只挂名不到位,而让无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辅导任务;二是3个人的辅导小组,必须全部到位,不能只是少数人到位;三是辅导人员一般不能变更,以保证辅导工作的连续性;四是到企业辅导的时间要充分。辅导情况变化要履行相关手续。主要辅导人员变更要提供继任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和有关承诺,并及时向证管办备案;辅导机构变更,前任辅导机构必须按《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辅导机构不得迁就发行人。在一些超越现有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问题上迁就发行人,致使拟上市公司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法律障碍。
第二,辅导工作要重点解决公司上市的法律障碍和规范运作问题。辅导工作的内容比较宽泛,但必须突出重点。从我们检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影响上市的法律障碍和建立健全法人结构问题。去年,我们提出了应注意改制设立、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及独立性、投资基础上、风险披露、环保、历史遗留和财务等9个问题,今后仍是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辅导机构还要注意研究发行上市政策的变化,及时对辅导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提高辅导效果,帮助企业尽快上市。
第三,要切实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工作。实施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推荐优质公司发行上市。对此,辅导机构要切实履行协调职责,建立起经常性的协商制度,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尽职开展工作,对其他不尽职的中介机构的有关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改制辅导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辅导机构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辅导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对勤勉尽责不够、只注重形式、辅导计划与辅导实际差距大的辅导机构和辅导人员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必要时向发行监管部门反馈。
(二)改进和完善监管方式。坚持对每家拟上市公司至少现场检查一次的做法。对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的公司,在出具监管报告时要审核整改情况,完不成整改的要延缓出具报告。检查中由我们出题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对辅导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参考。制定辖区内辅导工作底稿指引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辅导工作。
(三)对出具监管报告的拟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对辅导期满的拟上市公司从出具监管工作报告起到公司股票挂牌上市期间,进行持续监管。辅导机构和公司要每季度和我局报送一次当期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我们将加强与发行监管部的沟通,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发行部报告,也可以应发行部的要求参加反馈会或初审报告会,当面申明我们的监管意见。
(四)加强对通过发审会尚未发行上市的拟上市公司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培训的内容是进入资本市场必备的基础知识,培训的重点是掌握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规则,培训的目标是使拟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责任义务,树立法规意识、股东意识、自律意识、公司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