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上市公司:
近日,我局监管中发现部分辖区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代持情况,为防范因股份代持问题引发的监管风险,摸底辖区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统一研究解决方案,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各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况进行自查,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情况表》,并于2010年9月17日前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公司报送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本次自查中未如实向我局报告股份代持情况的,我局在今后监管工作中一经发现,将按从严从重原则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情况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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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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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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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
股票数额(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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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代他人持有股票数额(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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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持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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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持有人是否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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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形
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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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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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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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不存在代持情况仅需在备注中注明“无”,若存在代持情况,须在备注中填写公司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
董事长签字: (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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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